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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宁夏枸杞协会第三届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宁夏枸杞协会。英文全称:Ningxia Goji Association(缩写:NG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宁夏区内由从事枸杞种植、加工、营销、科研、服务等的经营主体和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经自治区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区性、联合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枸杞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专业性规范与自律管理,起到政府联系种植、加工、市场、销售、茨农、企业、科研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帮助、引导、教育、服务广大会员,增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协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宁夏枸杞产区与产品知名度,推进宁夏枸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区西古城B3楼  枸杞化馆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自治区有关枸杞产业发展的政策、条例,开展行业自律互律管理,建立自律互律机制和诚信体系,向各级政府反映有关诉求和意见,为枸杞产业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提供参考依据;

  (二)协助调查分析研究宁夏枸杞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反映行业发展动态和需求,向政府部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会员间的沟通合作、交流互访,促进产业整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互惠,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协调行业内企业竞争争议,对外贸易争议,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四)组织会员开展种植技术、生产经营、市场营销等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会员整体素质;

  (五)为会员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信息等服务平台,进行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对行业开展咨询服务;

  (六)组织开展区内技术交流与合作,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发展需求举办交易会、展览会、发展论坛等形式多样的品牌宣传活动,依法加强对宁夏枸杞产区的保护;

  (七)制定并推行各种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标准,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

  (八)加强会员与政府业务对口部门、科研部门、销售平台的联系对接,帮助会员引进技术、资金、人才和学习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积极开展经济协作;

  (九)积极主动承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服务项目;

  (十)承办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与本会宗旨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申请加入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②从事枸杞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③关心与支持枸杞产业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④其他有关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发起人、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会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的财务;

  (二)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600元/年;理事3000元/年;副会长6000元/年;会长10000元/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准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6日第三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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