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制度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常设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策划、协调处理本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增强本会凝聚力;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负责本会日常财务收支及管理工作,保证年度经费收支平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资金;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协会聘用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在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并须经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剩余财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6年5月 27日第二届第二次理事(扩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