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枸杞产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在枸杞种植集中的区域,可以划定保护范围,实行产地保护。经划定的枸杞产地应当登记造册,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禁止侵占或者损坏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因工程施工影响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基础设施功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在施工结束时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禁止向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内排放、堆置或者处置废弃物。禁止在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周边三公里内新建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的项目。已经建成的污染项目,应当依法限期整改或者搬迁。
第十七条征收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实行占补平衡,稳定枸杞种植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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