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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质 量 监 管

2017-07-03 09:45:00 来源:本站 浏览:3011

第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农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枸杞种植的技术指导和对使用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推广使用高效有机肥,植物源、微生物源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工作。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枸杞种植企业和个人进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第二十条林业(枸杞)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枸杞种苗生产、运输和使用的管理,规范枸杞优良品种的繁育、示范和推广。枸杞种苗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苗木生产许可证、苗木经营许可证和苗木检疫合格证。苗木出圃和调运,应当具有苗木出圃合格标签。

第二十一条企业和个人在枸杞种植过程中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投入品。

第二十二条枸杞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枸杞及枸杞制品标准组织生产。鼓励枸杞生产加工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在枸杞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枸杞做原料,不得伪造枸杞原料的原始记录、生产记录和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

第二十四条枸杞的制干、加工、贮存、运输以及使用的容器、设备、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二十五条预包装枸杞产品、散装枸杞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鼓励枸杞生产加工企业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产品信息、防伪查询技术。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枸杞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枸杞质量标准体系。枸杞及其产品实行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立产品追溯与查询系统。枸杞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枸杞种植信息登记备案制度,进货查验、出厂检验、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并对各项登记记录的真实性负责。鼓励枸杞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在线监控网络,实现对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枸杞及其产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枸杞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宁夏枸杞及其产品综合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提供资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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