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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牌 保 护

2017-06-30 15:36:00 来源:本站 浏览:2829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加强枸杞品牌建设和保护,以品牌带动枸杞产业的发展。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自治区著名商标、自治区名牌产品的,以及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十条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种植的枸杞可以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宁夏枸杞核心产区种植的枸杞可以申请使用“中宁枸杞”证明商标;其他产区种植的枸杞应当注明产区名称。申请使用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使用“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的企业和人,应当向证明商标注册人中宁县人民政府枸杞产业主管部门提出。


第三十一条获准使用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和“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的企业和个人,在其种植、生产的枸杞及其产品的标识、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应当注明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标识。

第三十二条获准使用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确定的枸杞及其产品使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不得改变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表述方式、标识字体、图案或者颜色等。

第三十三条枸杞交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侵犯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以及其他枸杞品牌的商标专用权;

(二) 在标注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和“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的枸杞中掺杂非本产区枸杞;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鼓励企业和个人专营或者连锁经营宁夏枸杞和“中宁枸杞”,支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销售,拓展市场空间。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面向国际市场的枸杞种植、生产加工基地,扩大枸杞对外销售渠道。鼓励企业和个人推行种植、加工、营销、文化旅游为一体的全产业链经营,扩大宁夏枸杞和“中宁枸杞”品牌的影响力。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以及其他枸杞品牌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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