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枸杞产业发展规划。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枸杞产业发展规划。枸杞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 接。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枸杞产业发展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枸杞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与推广,关键技术创新,产区环境保护,人才培养,质量监测体系与信息平台建设,枸杞文化宣传等。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枸杞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加强枸杞种植基地、产业园区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通过自治区级鉴定的枸杞生产、加工机械设备,列入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对购买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设备的企业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补贴。
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枸杞生产加工企业联合建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开展枸杞良种选育、先进耕作栽培、新型机具装备、精深产品加工等技术的研发 和推广。枸杞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饮料、生物制药、养生保健、化妆制品等枸杞精深加工产品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枸杞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枸杞产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枸杞种植、加工、研发、鉴定等职业技术人才。
第十一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枸杞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给予枸杞产业项目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枸杞生产加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融资,增强发展能力。鼓励和支持枸杞种植企业和个人参加种植保险,保险费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政 府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企业和个人承包开发适宜枸杞生长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种植枸杞,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林权,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枸杞产业文化发展,加强对枸杞传统加工工艺、枸杞文化遗产的保护,挖掘、整理、传播枸杞文化,推进枸杞文化与枸杞产业的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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