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宁夏枸杞协会
  咨询电话:0951-6836790

行业新闻

法 律 责 任

2017-07-03 09:51:00 来源:本站 浏览:2941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枸杞及枸杞制品,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枸杞)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我国对中药材和食品要求的相关限值。杞作为药食两用的药用植物种类,需要同时满足

导航栏目

联系我们

联系人:宁夏枸杞协会

手 机:0951-6836790

邮 箱:nxgouqixiehui@163.com

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古城B区3号楼 宁夏枸杞文化馆3楼

电 话:0951-6836790

传 真:0951-6836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