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枸杞及枸杞制品,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枸杞)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我国对中药材和食品要求的相关限值。杞作为药食两用的药用植物种类,需要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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